离谱!67岁老太隐瞒身患艾滋病卖淫,检察院:提起公诉!

67岁老太隐瞒身患艾滋病卖淫,检察院提起公诉

金华市婺城区的徐某某(女,1954年生),在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的情况下,仍进行卖淫活动。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传播性病罪的相关规定,检察院已依法对其提起公诉。

案情摘要

徐某某曾因卖淫于2013年被金华警方罚款400元。2014年1月3日,她被金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之后一直按期领取并服用艾滋病阻断药。然而,在2021年1月至2月期间,徐某某隐瞒自己身患艾滋的情况,先后两次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价格为许某某提供性服务。同年8月20日,徐某某被民警传唤归案。8月31日,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某涉嫌传播性病罪向检察院移送起诉。

法律分析

传播性病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徐某某在2014年已被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属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情况。

“明知”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的“明知”:

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徐某某的情况符合上述第一项,即已被医院确诊为HIV-1抗体阳性。

从重处罚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徐某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卖淫,符合从重处罚的条件。

未造成实际伤害的处理

传播性病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他人患上严重性病的后果,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本案中,嫖娼者许某某的艾滋病抗原检测报告结果为阴性,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规定,因此徐某某被起诉的罪名为传播性病罪。

案件启示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卖淫、嫖娼不仅违反道德和法律,还存在极大的健康风险。艾滋病等严重性疾病的传播,不仅对个人健康造成巨大威胁,还可能引发社会公共卫生问题。因此,我们应该坚决抵制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同时加强性健康教育和艾滋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离谱!67岁老太隐瞒身患艾滋病卖淫,检察院:提起公诉!

此外,对于已经确诊患有艾滋病等严重性疾病的人员,应该积极配合治疗,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可能传播疾病的活动。对于违反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卫生安全的行为,执法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标签:身患,卖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