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未婚生育被全州卫健局罚9万,原因是该女子未婚生育,违反了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被罚原因
2018年9月,该女子(胡某)非婚生育了一男孩。所谓非婚生育就是在没有领取结婚证、没有办理准生证的情况下,生育了孩子,2018、2019年在广西属于违法生育行为。2019年,全州县卫健局对该未婚生育女子胡某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并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通知胡某。
胡某认为自己属于农村户籍,不应该按照城镇居民的标准作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所以起诉到全州县人民法院。最终胡某败诉,现已成为被执行人,执行金额为93993元,申请人为全州县卫生健康局。

法律依据
根据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实施版本)
第二十一条 违法生育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按违法行为被查出时的上一年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按3倍至5倍征收;
(二)违法生育二个子女的,按5倍至7倍征收;
(三)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按7倍至9倍征收;
(四)违法生育第四个子女以上(含第四个)的,按上述标准计征倍数类推。
违法收养子女、婚外生育、非婚生育的,对双方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计征社会抚养费。
以及参照当时全州县2017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情况,决定对胡某征收社会抚养费92883元。
因为该事件引发全网关注,通过企查查搜索发现相关信息已经不存在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这个相关所谓的“违法生育”内容也删除了。

个人认为这个案件有一个非常不合情理的地方。如下2张图。

从当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中的依据可以看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可以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也可以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当时胡某还属于卫生院的医士工作,属于公职,所以按照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征收,也无可厚非。关键是,2019年2月,就是做出征收后,卫生院就与胡某解除了劳动关系。又是征收钱,又是损失了工作,这个我认为就不合理了。要么你征收钱,保留工作;你既然要解除工作,是否就应该按照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倍数征收比较合理呢?从人情方面考虑,这样就显得更有人情味一点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