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代表到委员,他连续15年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什么让他如此坚持?

从代表到委员,他连续15年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到底是什么让他如此坚持?

朱征夫连续15年呼吁取消寻衅滋事罪,主要因其存在构成要件模糊、与多法条竞合、逻辑体系缺陷等问题,且可能引发选择性执法,损害法律公信力与群众利益,而其坚持源于对法治的信仰和对百姓的关怀。具体原因如下:

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缺乏明确性

核心条款界定模糊:刑法第293条规定的“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等行为,对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等关键要素缺乏法定标准。例如“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公共场所”范围、“严重混乱”的“严重”与“混乱”程度均无明确界定,主观性极强,给非法执法留下空间。

执法裁量权过大:由于缺乏明确指向性,具体办案中警察需自行断定是否存在追逐威胁等行为,易造成避重就轻情况,导致执法不公。

与多个刑法法条存在竞合

法律适用冲突:寻衅滋事罪与其他刑法条款在适用上存在重叠,例如针对侮辱、威胁、故意伤害等行为,其他法律已有相应处罚标准,但寻衅滋事罪的模糊性可能导致同一行为被不同条款处理,破坏法律体系的协调性。

重复评价风险:某些行为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其他罪名构成要件,导致对同一行为重复评价,违背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存在体系上的逻辑缺陷

轻罪与重罪倒置:当行为轻微时,尚不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条件,却可能达到寻衅滋事罪范围,形成“不构成轻罪反而构成重罪”的矛盾,侵蚀法律根基,破坏群众对法律的信仰。

权力下放风险:罪名模糊性赋予警察断案权力,变相下放执法权,易催生职务腐败问题,损害执法机构公信力。

已有其他法律替代处理

法律覆盖全面:寻衅滋事罪所打击的危害行为,如侮辱、威胁、故意伤害等,已有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处罚标准,取消该罪不会出现法律空白,反而能使处罚更精准。

避免“口袋罪”倾向:该罪名因涵盖范围广、缺乏明确性,现实中易成为“口袋罪”,将不相关行为强行纳入,违背刑法“罪刑法定”原则。

对执法公正与群众利益的担忧

选择性执法风险:朱征夫最担心该罪名导致执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损害群众合法利益,减损群众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仰。例如,模糊的界定标准可能使执法者根据个人偏好或外部压力随意定性行为,造成冤假错案。

社会信任危机:若法律执行缺乏公正性,将削弱群众对法治的信任,影响社会稳定。朱征夫的呼吁旨在推动法律完善,保障执法公正。

对法治的坚定信仰与对百姓的关怀

法治信仰驱动:朱征夫连续15年坚持呼吁,源于对法治的坚定信仰,认为法律必须明确、严谨,不允许模糊空间存在。他通过持续发声,推动法律进步,维护法治尊严。

百姓利益至上:他可能目睹了太多因该罪陷入冤狱的百姓苦难,深知其危害性,因此以百姓利益为出发点,不畏阻力,坚持呼吁取消该罪,体现了一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责任与担当。

阻力背后的利益博弈

灰色空间受威胁:取消寻衅滋事罪意味着缩小某些群体的灰色甚至黑色空间,因此遭遇阻力。但朱征夫的坚持体现了对公共利益的维护,而非个人或特定群体利益。

改革必要性:尽管阻力存在,但法律完善需突破利益藩篱。朱征夫的呼吁有助于推动社会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为改革创造舆论基础。

标签:寻衅滋事,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