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化妆品广告的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言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利用各种媒介或形式发布的化妆品广告,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化妆品是指通过涂抹、喷洒等方式,用于人体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部位,以达到清洁、除臭、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特殊用途化妆品则包括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类产品。化妆品广告内容必须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或误导消费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化妆品广告的管理机关。申请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广告客户,必须提供一系列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等。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和宣称科技成果的化妆品,还需提供额外的批准文号和科技成果鉴定书。对于进口化妆品广告,广告客户需持有相关批件和检验合格的证明。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其广告中应注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化妆品广告禁止出现虚假夸大产品名称、制法、成分、效果等内容,禁止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式误导消费者,禁止宣传医疗作用或使用医疗术语,不得贬低同类产品,避免使用绝对化语言,且不得涉及化妆品性能或功能、销量等数据。此外,广告内容还需遵守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化妆品广告时,应查验相关证明并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不得承办或代理。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工商行政机关将依据《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这些处罚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且对停止发布广告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必须立即执行。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