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阴谋颠覆政府罪是指以推翻人民政府、纂夺国家权力为目的的行为,原属中国刑法中反革命罪的类型。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通过公开或秘密、暴力或非暴力手段实施颠覆政府的行为,且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即可构成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须具有直接故意及推翻政权和社会制度的反革命目的,主要涉及窃踞党政军重要职位的野心家、阴谋家。
1979年《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该罪名,1997年修订时罪名调整为“颠覆国家政权罪”,删除“阴谋”表述并将犯罪对象扩展为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同时细化行为方式为组织、策划、实施三种类型。此次修订将该罪归入危害国家安全罪,替代原反革命罪的类别划分。最高人民法院特别法庭在1981年判决中认定江青、张春桥犯有该罪,其行为涉及策动武装政变等具体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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