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华银获刑20年

姚华银获刑20年

遂平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姚华银做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指出,姚华银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四件珍贵文物,构成贪污罪;同时,他还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0万元、美元5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法院考虑到姚华银在接受市纪委调查期间,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法院认为,姚华银主动退还了两件文物,其余两件在案发后被追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罚;受贿犯罪的赃款、赃物在案发后全部被追缴,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此,法院判处姚华银犯贪污罪,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受贿罪,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同时,姚华银犯罪所得赃款、赃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然而,姚华银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他上诉的理由包括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文物鉴定书属非法证据,不应采信;他辩称节日收礼及子女上学收礼不属受贿;他声称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改判。最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姚华银的上诉进行了审理,并在2012年3月7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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