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蕾斯因内涵广告“翻车”被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81万元,处罚原因是其发布的联名广告含有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违法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杜蕾斯此次广告营销存在以下问题:
内容违法性:广告中使用极具性暗示的词汇,属于《广告法》第九条第七项禁止的“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情形。
法律条款:
《广告法》第九条明确禁止广告含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发布此类违法广告的,对广告主处2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可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杜蕾斯品牌方斯腾爽健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作出罚款81万元的行政处罚,处罚事由为“发布广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品牌营销边界:企业广告需平衡创意与合规性,尤其涉及性暗示或敏感话题时,需严格遵守《广告法》对公序良俗的保护要求。
法律风险规避:广告内容应避免使用可能引发公众不适的词汇或隐喻,防止被认定为“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行业警示作用:此次处罚为同类品牌敲响警钟,过度追求“擦边球”营销可能面临高额罚款及品牌声誉损失。
此次事件表明,市场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的合规性审查日益严格,企业需加强法律意识,确保营销活动符合社会道德与法律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