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

根据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打击淫秽色情声讯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信部联电295号)要求,我署制定了《关于认定淫秽与色情声讯的暂行规定》,现予印发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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